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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政法规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加入日期:2014-11-2 14:50:07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特约作者 本刊特约作者 胡东辉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共识。《决定》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就股市而言,依法治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股市除了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还要遵守很多行政法规。大多数人对《公司法》和《证券法》比较熟悉,但对很多证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熟悉,而且这些年来证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比较多,很多人就更不清楚了。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与上位法存在抵触?具体规定是否都合理?恐怕也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予以完善。

  助决策者用全局眼光正确决策

  股市中的某些乱象,归根结底与某些行政法规的不完善有关。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为例,这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基金的来源第(三)项规定,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基金的来源之一。

  就是因为这条规定,现在二级市场投资者申购新股既要有足额持股市值,又要有足额申购资金。由于新股每月集中发行,足额申购新股需要的资金量大大超过持股市值,当新股集中发行时,很多散户抛售老股套现资金去申购新股,资金解冻后又再买入老股储备持股市值。现在A股市场就形成了独特的每月一次新股申购冲击波,可叹可悲。

  很多人对新股申购既要市值又要资金的规定有意见,认为这个规定很不合理,因为市值申购已经限定了申购者的范围,而中签新股只有500股或1000股,根本就不需要动用那么多的资金去申购。这个规定之所以雷打不动地执行到现在,根源就是为了确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却罔顾二级市场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么多年来究竟收取了多少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却从来没有公开过相关明细账目,人们也不清楚这些资金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

  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这条规定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修改这条规定。一条不合理的规定,有可能给股市带来长久的隐患,而第三方评估可以帮助决策者跳出部门利益的局限,用全局眼光作出正确的决策。

  削减承销暴利减少新股带病上市

  同样给股市带来负面影响的还有新股承销制度中的某些不合理规定。自2010年以来(其中2013年无新股发行),券商的新股承销保荐费率逐年抬高,由2010年的3.43%飙升至今年的约7%,最高的东方通承销保荐费率达16.96%。人们不禁要问,这么高的承销保荐费率究竟依据的是哪条规定?如此高收费是否合理?这也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对券商来说,承销一只新股,少则收入几千万元,多则几亿元。由于新股承销利益巨大,因此少数券商在利益诱惑面前成为新股造假上市的合谋甚至是主谋。与此同时,因为新股募集资金越多,券商的承销保荐收费就越多,因此券商在利益驱动下变着法子抬高新股发行价,IPO“三高”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奥赛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券商承销新股的高收费与付出的劳动并不成正比,从某种角度看,这种高收费实际上是一种通道费,因为是IPO的必经之道,因此IPO公司也只能就范。但高收费并没有带来高敬业。曾经爆出这样一条丑闻,某券商公布的上市保荐书因为套用了以前姚记扑克的上市保荐书模板,没有把公司名字全部改过来,结果居然张冠李戴地保荐“姚记扑克”上市。

  如果新股承销保荐费率能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承销保荐新股不再是暴利项目,那么就可以使券商克服浮躁心态,对IPO项目能够理性对待,对问题公司能够坦然说不,新股造假上市就会多一道屏障。当IPO项目对保荐代表人的收入不再具有巨大影响时,保荐代表人才能够保持足够的理智来履行第一把关人的职责,而不至于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迷失自我。如此,新股带病上市就可以减少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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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