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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7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3年9月6日上午12:30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 1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594,618,285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36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尚继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副董事长向东、董事孔令江、董事陆伟、董事韩士发通过视频参加会议。董事王建军、董事康敬成均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均委托董事长尚继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赵成斌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吾满江.艾力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张文中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张伟民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王涛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监事会主席任齐民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陈瑞忠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倪娟及财务总监丁剑辉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范围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 2,594,618,285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2 | 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 2,594,618,285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3 | 关于调整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 2,594,618,285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范围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七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
“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决定召开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3年09月06日(星期五)11:30
2、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记名投票
5、现场会议主持人:银河证券 王红兵
6、本次会议的内容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6人,持有“11广汇01”债券441,03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2.21%。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债券担保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本议案的“11广汇01”债券共421,230张,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95.51%;反对本议案的债券共19,800张,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4.49%;弃权的债券共0张,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1广汇01”债券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1广汇01”债券提供额外担保。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的全过程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内容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 月7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
持有人会议情况的公告
经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拟回购部分境内上市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公司董事会要求,召集“09广汇债”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审议公司回购部分境内上市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事项,并已于2013年8月13日发出《关于召开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根据2013年9月6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债券张数总额未达到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不满足《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所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原定于2013年9月6日(星期五)召开的“09广汇债”201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自公告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2013年8月13日)起,四十五日内(至9月28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2013年9月28日前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09广汇债”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继续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若2013年9月28日之前,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09广汇债”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行使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09广汇债”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将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债券持有人。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7日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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