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对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单位积极参加。截至2013年8月底,国家文物局分别与国家档案局、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分别就各部门各系统的普查工作做出统一安排。
5月,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通知,将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成果统一汇总后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月,国家文物局与教育部联合印发通知强调本次普查范围包含所有收藏保管文物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重点普查各高校所属的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陈列馆、标本馆、资料室和校史馆等。
6月,国家文物局与民政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动员、组织所属各国有单位,做好普查工作,重点关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的可移动文物。
7月,文化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通知强调应重点普查文化系统所属的各级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特别要结合“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等重大项目进行工作,最终实现数据转换,平台共享。
8月,国家文物局与国资委联合印发通知指出对国有企业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进行系统登记,是保障文物安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同月,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通知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对本地区(或系统)的普查经费给予保障。
在此工作基础上,部分省文物局分别与省档案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相关成员单位联合转发了通知文件。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与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联合印发通知,推进普查工作进程。四川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印发通知,完成本年度省级普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下达。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印发通知,就做好普查经费保障的有关事宜做出了安排。普查经费的顺利下达,有力地支持了各地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浙江省文物局与浙江省统计局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做好本次普查登记工作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统计局积极配合,做好本次普查登记使用的相关资料的提供以及业务指导工作。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就本次普查工作专门印发了通知,要求浙江各地党史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积极参与和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普查工作。
各部门(系统)各地方的积极响应和配合,进一步加强了统筹工作,实现了普查活动的广泛动员,推动了各地、各级、各系统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来源文物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