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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竞推资管转让服务助券商基金“一对多”流通

加入日期:2013-8-26 4:44:10

  公募产品一直可以较为开放地申购赎回,但是券商、基金等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却往往要受到持有期的限制,不能及时变现。

  但今后,这一问题将得以解决,券商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产品有了更灵活的流动性。

  8月19日、8月20日,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下发《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大体一致,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门从事资管业务的子公司,可申请将其资管计划份额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除增加流动性外,此类产品是否“标准化”的认定,也将影响到银行资金对接券商和基金资管产品的积极性。业界普遍预期,该业务的推出或使券商和基金资管在与信托产品竞争时,获得不容忽视的优势。

  费用低廉

  早在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业内对交易所推出该项服务早有预期。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就曾提出,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事实上,在今年1月份,齐鲁证券债基1号分级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B份额就已经可以在上证所的平台上进行转让了。该产品也被视为此次正式开通资管份额转让服务试点。

  从上述两份通知来看,在转让之前,需要先由相关的券商或基金申请为某产品开通份额转让业务,交易所在受理机构申请后将给相应的份额一个证券代码,之后投资者就可以书面或互联网自助等方式通过资管计划的管理机构向交易所递交转让申请了。

  而转让份额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成交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集中竞价交易。此外,交易所也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转让服务。从这点来说,资管转让系统比较类似于大宗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该项服务的收费相对低廉,虽然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经手费,但费率仅0.00009%,且单笔费率最高不超过100元。

  比较优势

  根据上述两份通知,可以享受转让服务的产品共三类:券商集合资管计划份额、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份额,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管计划份额。

  虽然目前所涵盖的主要是券商和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的产品,但是“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资管计划份额”,也给后续PE、阳光私募,甚至信托等不同类型机构发行的产品纳入转让系统埋下了伏笔。

  通过转让系统,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转出持有的资管计划。可以看出,在信托计划未被正式纳入转让系统之前,券商和基金的资产管理计划将拥有更好的流动性,获得一个明显的比较优势。

  这种比较优势将集中体现在类信托业务的争夺上。

  在证监会放开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开展类信托业务的同时,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和银行的影子银行业务加强监管,许多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有融资需求的机构开始转而与券商、基金子公司合作。相较信托,这两类机构,尤其是基金因不受资本金约束、费率灵活等种种原因已经在该类业务上迅速追赶,而此次资管转让服务的推出,无疑将使券商和基金的优势更加明显。

  此外,银监会“8号文”对银行的非标资产给予了严格的约束性条件,许多银行本就为此类业务“烦恼”。交易所此时推出的资管转让协议,等于说交易所及证监会认可了资管计划为标准性产品。而一旦银监会也认可它们为标准性产品,大量银行存在的非标产品将可以通过与券商和基金资管产品的对接实现“改头换面”,以躲过“8号文”的约束。

  这对券商和基金而言,也是承接银行庞大的非标产品的机遇。但是,这种转换中,银行和信托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将直接由券商和基金公司来承担。

  不过,截至目前,银监会对这类产品的界定并未公开表态。后续是否认可这类产品,也成为各类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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