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简称:*ST国通 证券代码:600444 公告编号:2013-027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近日,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文件(案号:[2013]合高民二初第00650号),通知公司已受理了原告姜浩诉本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原告:姜浩,男,出生于1965年11月13日,地址上海市溧阳路1088号503室
(二)本案被告: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起诉事由: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13年4月23日,被告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原告为截止于2013年6月20日的被告在册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7条和被告《公司章程》第56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集股东大会时,并未按照规定在会议通知中披露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与被告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有被告股份”、“是否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等最低限度的信息至今仍未公开,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是在股东知情权被严重侵犯的情况下通过的,不能反映股东的真实意愿。原告认为,发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是会议召集人的法定责任,会议通知不符合要求是会议召集程序上的重大瑕疵,由此而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应予撤销。
(四)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具体结果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六日
证券简称:*ST国通 证券代码:600444 公告编号:2013-028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年报事后
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3】0345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说明工业园办公楼账面价值、至今未办妥产证的原因,预计办理完成的时间,以及建造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
回复:工业园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269,859.35元,已计提折旧2,738,602.4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7,531,256.95元。工业园办公楼建造时间为2002年,2004年转入固定资产。
至今未办妥房产证的原因是由于此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是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不一致,故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政府近期拟重新修订国通工业园所在地规划,预计2年内能完成办理手续。此事项自2008年起均在年报附注中予以说明,附注说明内容如下:
2008年,“本公司账面价值为8,841,967.99元的办公楼未办理房产证,原因系该办公楼在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上建造”
2009年,“工业园办公楼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系土地使用权属于安徽国风集团”
2010年,“工业园办公楼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系土地使用权属于安徽国风集团”
2011年,“工业园办公楼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系土地使用权属于安徽国风集团”
2012年,“工业园办公楼账面价值7,531,256.95,未办妥产权证书原因系土地使用权属于安徽国风集团”
二、“公司说明向关联方合肥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和安徽国风集团分别借款3.28亿元和1063.54万元的合同内容,以及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
国通管业向山东京博资金借款明细表 | 单位:万元 | 年份 | 安徽国通 | 广东国通 | 合计 | 经营性借款 | 金额 | 委托贷款 | 金额 | 经营性借款 | 金额 | 委托贷款 | 金额 | 经营性借款 | 委托贷款 | 总计 | 2009年 | 期初欠款 | | 期初欠款 | | 期初欠款 | | 期初欠款 | | - | - | - | 本期借入 | 9,450.00 | 本期借入 | 5,000.00 | 本期借入 | 4,530.00 | 本期借入 | 5,000.00 | 13,980.00 | 10,000.00 | 23,980.00 | 本期归还 | 4,050.00 | 本期归还 | | 本期归还 | 3,350.00 | 本期归还 | | 7,400.00 | - | 7,400.00 | 期末欠款 | 5,400.00 | 期末欠款 | 5,000.00 | 期末欠款 | 1,180.00 | 期末欠款 | 5,000.00 | 6,580.00 | 10,000.00 | 16,580.00 | 2010年 | 期初欠款 | 5,400.00 | 期初欠款 | 5,000.00 | 期初欠款 | 1,180.00 | 期初欠款 | 5,000.00 | 6,580.00 | 10,000.00 | 16,580.00 | 本期借入 | 9,810.00 | 本期借入 | 5,000.00 | 本期借入 | 3,200.00 | 本期借入 | 5,000.00 | 13,010.00 | 10,000.00 | 23,010.00 | 本期归还 | 4,700.00 | 本期归还 | 5,000.00 | 本期归还 | 3,000.00 | 本期归还 | 5,000.00 | 7,700.00 | 10,000.00 | 17,700.00 | 期末欠款 | 10,510.00 | 期末欠款 | 5,000.00 | 期末欠款 | 1,380.00 | 期末欠款 | 5,000.00 | 11,890.00 | 10,000.00 | 21,890.00 |
回复:(一)与山东京博借款情况:本公司于2009年 4月至2010年8月,为了保证国通管业调整贷款及生产经营持续开展,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京博”)在股权转让过渡期内陆续向本公司及广东国通给予生产经营性借款,因山东京博公司为非金融性公司,国通管业将此生产经营性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另,2009年山东京博通过交通银行给予本公司5000万元委托贷款;通过中信银行给予广东国通5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将此计入“短期借款”科目。具体数额及披露情况如下:
本公司在2009年年报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年报附注52页“本报告期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持有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情况”中对此已经如实予以披露。
公司在2010年年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年报附注52页“本报告期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持有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情况”中对此已经如实予以披露。
综上,至2010年年末公司共向山东京博借款21890万元,其中经营性借款11890万元,银行委托贷款10000万元。截至2011年1月,与山东京博上述借款已全部予以偿还,之后没有发生新增借款,故公司2011、2012年年报中无反映。
(二)与合肥国控公司借款情况:本公司2010年12月份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980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1年1月与合肥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21679.51万元的借款合同。
以上借款合计31479.51万元,2010年底归还1261万元,2011年计提利息2104.76万元,共计借款32323.27万元。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借给本公司500万元,2012年度本公司计提利息23.57万元,共计借款金额为32846.84万元。
上述借款中9800万元是为了归还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通”)的银行贷款,(其中4000万元归还深发展银行贷款,5000万元归还交通银行贷款,500万元归还中行番禹支行贷款,300万元归还深发展和中行番禹支行贷款利息);
因2010年底股权转让终止时,本公司及广东国通欠山东京博经营性借款及银行委贷资金。本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借款21679.51万元,2011年1月5日本公司归还山东京博的委贷5000万元,归还山东京博经营性资金借款10510万元;2011年1月6日本公司分别向广东国通转账1380万元和5009.59万元用于归还山东京博经营性借款1380万元及山东京博的委贷5000万元和利息。
上述向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系归还本公司科农行贷款。
2011年6月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本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2年计提利息63.54万元,共计欠款1063.54万元。合同的签订均经过本公司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上述向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系归还本公司科农行贷款。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1、上述借款均已在2010、2011、2012年年报附注中予以说明: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报附注中应付款余额为85,390,000.00元,2011年年报附注中应付款余额323,232,737.42元;2012年年报附注中应付款余额为328,468,476.36元;与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报附注中应付款余额为10,000,000.00元,2012年报附注中应付款余额为10,635,477.78元。
2、10000万元为本公司及广东国通向山东京博的银行委贷,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告编号:2009-009)及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编号:2009-015)审批并披露。
3、2013年4月,本公司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就32323.27万元的借款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本借款自2013年起三年内偿付完毕,且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计息,公司已于2013年4月23日披露《国通管业关于公司签订债务还款协议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07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