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间,距人社部23号文和24号文呱呱落地已逾3个月。这两个文件首次将信托产品纳入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范围,为创新型“后端集合模式”养老金产品开闸。但业内人士却认为按目前政策,信托在企业年金的市场空间有限。
此前的5月底,两款企业年金养老金信托产品获人社部批准成立。一个是长江养老与英大信托联手推出的“长江养老英大电力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另一个是海富通基金与昆仑信托合作的“海富通昆仑信托型养老金产品”。这也是信托参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首批试水者。
“这类产品对项目要求非常高,好项目与好参与主体匹配成功不容易,以后会结合市场继续做。”海富通一位高管表示。
不过中建投信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王苗军指出,上述两款产品中,信托扮演的角色只是通道,一方面收益率不高,另一方面是对这两款产品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管理的能力。
模式不可复制
中国养老金网显示,“长江养老英大电力信托型养老金产品”主要投资于英大信托为企业年金投资发起设立的专项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以重大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对应项目。而“海富通昆仑信托型养老金产品”主要投资昆仑信托发行的中石油管道项目单一信托。
“就海富通昆仑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的业务模式看,投资该信托计划的企业年金计划和所投项目均来自昆仑信托所属的中石油集团。”王苗军表示,这样就造成了资金来源、投资渠道和所投项目同属同一集团内部。
再加上该产品项目要求很高,因此这类业务模式不具备可复制性,对信托公司借鉴也比较有限。
事实上,上述产品中英大信托和昆仑信托均成为母公司国家电网和中石油的通道。
据记者了解,作为通道,信托公司拿到的费用很低,由于是集团内部操作,费用也难以市场化。
资源分配不均
此外,23号文还拓宽了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的渠道。
其第6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三类。一类是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类是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最后一类是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规定无疑造成了信托公司资源分配不均及其沦为通道的必然。
例如第一类规定。但目前11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只有3家是信托公司,为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和上海信托。截至一季末其受托管理资产金额仅占年金积累资金的1.16%。
“第二类规定为信托公司提供了管理人之外参与年金业务的通道。”王苗军表示。如果金融集团其中一个控股子公司有管理资格,那么其他它控股的银行、信托、保险等发行的产品就可以成为年金投资标的。但如果金融集团下属保险、银行、信托均无年金基金管理资格,那么只能适用第三类。
“例如两家信托公司体量可能相差甚远。但如果大型信托公司不适用前两类,年金计划就不能投资其产品。”王苗军表示,而如果小型信托公司的兄弟公司有资格,年金计划就可以投资其产品。而按目前资质的要求,资源都会垄断在大企业集团内部。
“如交银信托和建信信托,交通银行(行情,问诊)和建设银行(行情,问诊)有年金管理资格,但银行投资范围没信托广,信托完全会成为通道。”王苗军认为,短期看,企业年金不会成为信托公司主要市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