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了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中,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朱宝琛)
(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