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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加入日期:2013-5-14 1:44:26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成清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成清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身份证号码440301196204111338)、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身份证号码42282819620901003x)和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金球(身份证号码410802196207160010)、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身份证号码520201196808154093)有以下以单位财产实施支付费用的行为;被执行人成清波(身份证号码42282819620901003x)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上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违反本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0-83210672、83210671)。

  本限制高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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