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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加入日期:2013-4-15 4:34: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2日上午九时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919,74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彬贤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52,2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新疆智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刘明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919,7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张文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5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