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场外“互通互转”市场各方存分歧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场内场外“互通互转”市场各方存分歧

加入日期:2013-3-4 10:04:06

  证监会关于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公司“互通互转”表态引市场关注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再次表态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转板到沪深交易所“没有法律障碍”。同时,今后场内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向新三板“转板”。“这实际上意味着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具备了‘互通互转’机制。”西部证券(002673)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博士在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说。

  企业:对“互通互转”不“感冒”

  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虽然顺利过会,计划发行2570万股A股,发行成功后将在深圳创业板挂牌上市,但时至今日也未现身于创业板市场。

  那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关于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互通互转”的表态,这家公司是否愿意“转板”至新三板挂牌,然后再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转板到沪深交易所?记者致电该公司后得到的是否定的回答:“公司在上市方面将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暂时没有考虑到去新三板挂牌。”天保重装董秘办如此回应。

  事实上,企业这样的回答并非个例,从去年第四季度出现“800多家企业排队等待IPO”现象以来,证监会也曾表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板”到新三板挂牌,但目前还没有一家等待IPO的企业响应。

  对此,银河证券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场外市场研究的田书华博士进行了如下分析:首先,只要被允许上市的企业数量有限,那么,无论你是直接排队等待IPO,还是先到新三板挂牌,然后再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事实上是一回事,其结果都是两个字——“困难”,通过新三板实现“绿色转板”的可能性很低。

  其次,与习惯性的思维定势也有一定的关系。长期以来,不管企业上什么板都是证监会说了算,具体到转板机制方面,很多企业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介绍上市”仍然需要证监会的前置核准,而企业不愿意多过一道关口。

  第三,目前国内企业上市都是奔着融资而来的,但按照规定,“介绍上市”是不融资的,不涉及发行新股或出售现有股东所持股份。如果转板时需要公开发行,仍然需要证监会的核准,包括上市后的再融资行为。

  专家:看好“互通互转”的前景

  “我们不能以一时一地的现象和少数企业的态度作为判断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程晓明对此却另有一番看法。他估计今后场内市场的上市公司“转板”到新三板(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数量将大幅增加。

  他有三个方面的理由:一个理由是企业排队IPO将成“常态”。目前IPO重启无时间表,退一步讲,即使重启IPO后,由于企业排队IPO的时间过长,不知道猴年马月才会轮到自己。与其干耗着,还不如另辟蹊径上新三板。

  另外两个理由分别是:一是现在能够到新三板挂牌融资,今后又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转板”场内市场,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二是IPO财务核查趋严,轮到自己IPO时的业绩可能已经“变脸”了,达不到上市的要求了。

  “当然,去年新三板试点范围扩大后,流动性仍然不足、融资功能相对较弱,不少企业还是寄望于新三板的转板机制。”程晓明希望今年内能有两三个成功从新三板“介绍”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案例,真正把这条公开发行之外的上市路走通。这样,事实胜于雄辩,愿意“转板”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自然就会多起来。

  程晓明相信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因此,他现在并不担心目前企业去新三板挂牌,而是担心场内市场的上市公司大量“转板”到新三板挂牌,会否“挤占”非IPO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空间。

  截至2013年1月28日,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数量已经迅速增加至202家。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从场内市场“转板”到新三板的公司较多,自然会形成激烈的竞争局面。而尽管新三板对挂牌公司不在财务方面设置“硬指标”,但谁不喜欢业绩好的公司?因此,IPO企业自然更受欢迎。

  律师:用法律保障“互通互转”

  “从法律角度看,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是没有障碍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将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区别开来,证监会负责公开发行的审核,而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通过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或者公开转让的公司,都可以在沪深交易所申请上市。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只要满足上市标准,通过“介绍上市”方式可以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许峰说,从沪深交易所的角度看,“介绍上市”也将为两家交易所提供新的上市公司来源,并且赋予其实质意义的上市审核权。《证券法》允许沪深交易所制定更高的上市标准,未来两家交易所围绕吸引公司上市,以及维护挂牌公司质量两个方面展开更深层次的竞争,而这有利于促进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化进程。

  对于如何防止“转板套利”现象发生的问题,许峰解释说,套利是指利用政策“红利”,对同一投资标低买高卖,在不同市场获取价差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在钻政策的空子。

  许峰认为,可以通过统一信息披露标准来减少套利现象的出现。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作为场外市场的新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要低一些。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只要求挂牌公司披露年报和中报,可以自行选择披露媒体,而上市公司季报、中报和年报都要披露,同时必须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同时还应注意,今后监管部门只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再对其盈利能力、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今后投资者将更多地依靠公司披露的信息来作出投资选择。”许峰同时建议加强事后监管和加大追责力度。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