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示安徽省2012年第二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皖高企认[2012]26号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公司近日收到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证书编号为GF201234000190,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本公司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享受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2012 年度本公司暂按 1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已公布的2012年度业绩快报反映的财务数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