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和深交所欲启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未来上市公司将通过电子化、直通式的自主信息披露来取代当前的被动披露,交易所对信息披露采取事后监管而不再事前审核。这相当于交易所改变工作作风和对上市公司实施免检,似乎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可以减少行政审核的越俎代庖,但如果在一个诚信缺失、监管不力、处罚太轻的市场里,很难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尤其指定信息披露制度会严重阻碍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直通车的作用会大打折扣,事后监管反而会助长上市公司的欺诈。
建立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监管原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只追求披露形式而忽略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再快的直通车也难以达到投资者的诉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上市公司质量、实现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有责任依法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突发因素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否则很难称得上公众公司。遗憾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普遍不高,而且我们的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能少披露则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从不愿意主动、自愿地去披露有关信息,即使被迫披露也是含糊其辞和模棱两可,尽量规避不利事实,采取不充分披露。这些现实的情形告诉我们,如果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直通车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显然,当务之急必须得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首先,应尽快取消荒唐的“指定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恰恰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和上市公司欺诈的原因之一,由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了利益经常毫无原则地“维稳”和“遮掩”,恰恰掩盖了事实真相,反而误导了决策和监管。而且指定信息披露每年让上市公司付出巨额的披露成本,却没有披露出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取消指定披露媒体,采取交易所网站披露和多媒体平台客观地跟踪披露,既可以让媒体保持客观性,多元化的舆论监督有利于信息的充分披露,还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
其次,应该提高违规成本和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对于虚假披露、隐瞒真实信息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应该严刑峻法,不能采取简单的“打补丁”纠错,否则很难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中国股市监管后置和违规成本过低,是导致很多公司“带病”上市和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主要原因。由于上市前期缺乏相应的监管引导,很多包装、造假上市的企业在股市获得了很高的溢价,并且违规成本远低于圈钱成本,于是在这种恶性“榜样”下让很多企业跃跃欲试。因此,目前必须要把监管关口前移而非后置,须从源头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事前监管配合事后查处来弥补监管不足,以提高监管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我们在证券监管方面照搬了国外成熟市场的事后监管,却在企业上市时增加了我们特色的行政审核,结果必然是不伦不类。显然,事后监管方式是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的惩戒手段作为保障。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完全照搬国外事后查处的监管方式效果并不理想,监管后置反而纵容了上市公司造假和欺诈,等到问题公司上市变脸后再去追究和退市处理,其成本和对投资者的伤害远大于事前监管。
第三,要营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和自觉性,只有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诚实披露才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才能营造诚信、法治化的市场环境。
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戒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相信没有人会自觉自愿的遵守规则,显然除了要提高违规处罚成本,还得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和实施有奖举报制度,来避免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在证券市场中所谓的社会监督机制就是集体诉讼制度,成熟市场的经验一再证明集体诉讼不单可以帮助投资者维权,还可以约束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会强化上市公司的责任意识,会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否则集体诉讼和赔偿机制会让上市公司的怠慢和信息隐瞒付出高额代价。
第四,应该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和监督,避免中介机构被上市公司“收买”。
中国股市由于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责任约束不到位,导致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反而成了上市公司造假者的专业帮凶和高级顾问,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初期帮助其优化材料和过滤数据,导致很多“带病”上市的公司在刚上市之后就出现业绩变脸,而这一贡献与中介机构赚取快钱的行为密不可分,尤其是一些问题公司为了获取超额溢价,愿意花更多的钱去打点各个关口,以保障插队和“带病”上市成功。因此,要想从源头保障上市公司的质量就得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让中介机构更多地承担尽职调查和独立、客观的信用担保方,以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如果中介机构说假话,则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中介机构中介资格,并承担连带的惩罚和赔偿责任,以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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