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带薪休假制度七年之内恐怕无法“基本落实”的情况下,面对现实,切实缓解长假需求与长假短缺的尖锐冲突,疏通公众出行、出游需求的“堰塞湖”,进一步改革假日制度,增设一两个黄金周长假则可谓当务之急。
刘思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这份文件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大力推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不断促进国民旅游休闲的规模扩大和品质提升,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无疑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纲要》对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提出明确目标:“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众所周知,民众对出游的需求逐年增加,对长假的需求与日俱增,但以现行假日制度安排看,民众大多只能集中出游,像洪水一样周期性地倾泻到各地。带薪休假制度如果因《纲要》得以落实,好处显而易见:我国假日结构将发生根本性改变,旅游消费需求更合理释放,有助于大大缓解黄金周和小长假的拥堵,提升服务质量与旅游体验。
因此,带薪休假制度究竟能否落实以及如何落实,就成了社会舆论对《纲要》的最大关注焦点。但与极大关注对应的,却是鲜见公众叫好之声,盖因《纲要》既实际“摧毁”了“带薪休假”已稳步推进、即将全面落实的“幻觉”,又无法为7年后“基本落实”带薪休假提供足够的信心保证。
尽管《纲要》提出“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但简单比较不难发现,《纲要》的法律强制力赶不上1995年实施、明确提出“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法》,行政权威性超不过2007年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缺乏真正有操作性的落实措施,其中带薪休假的条款沦为“空头支票”的可能性实在太大了。
那么,能不能如一些学者反复建议的那样,要求国家“强制落实带薪休假”?我认为,至少在未来几年中,所谓“强制落实带薪休假”,本身就是一个严重违背现实逻辑的笑话。我们不妨依据现实,做一个简单的逻辑推演:
其一,法律的强制性难道不是不言而喻的吗?何来“强制落实”之说?我们也从未听说“强制落实《刑法》”。
其二,即使可以说“强制落实”,为什么不是“强制落实”《劳动法》,而是“强制落实”《劳动法》中的一个普通条款?作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比带薪休假更重要的还有不得强制劳动、不得强制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克扣工资、不得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不上保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三,在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避免选择性执法,即使出于执法成本的考虑与客观条件的限制,选择性执法有时实际难以避免,那么选择的时候也该有个轻重缓急。即使不说“血汗工厂”,克扣工资、欠薪、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哪一个问题不比带薪年休假重要?哪一种侵权情形不是普遍存在?比如,还有多少企业仍在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如果按照轻重缓急,为什么不是率先强制落实上述“不得”条款,首先保障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呢?
其四,即使“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具有天然的优先合理性,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职工维权成本很高,而对不落实带薪休假的责任者而言,相关违法成本却显然构不成现实的压力。
其五,退一万步讲,即使全社会达成“不惜一切代价强制落实带薪休假”的共识,按照“罪刑法定”这个法治基本原则,可以修改《刑法》,设立“不落实带薪休假罪”。然而,按照“罪刑相当”的法治基本原则,在不签用工合同、强制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人都未获罪的情况下,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却获罪,公平吗?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因为带薪休假而乱套,国家与社会能够承担这样的后果吗?
事实上,《刑法》中已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施行后的法律效果并不明显,未达立法者的预期目标,大量欠薪案件仍积压在行政或民事司法救济领域,现实生活中大量农民工仍然被拖欠工资、劳务费。既如此,怎能指望靠设立一个“不落实带薪休假罪”来强制落实带薪休假?
在我看来,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只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但如同恩格尔定律所揭示的,食品消费占到总消费的比重,可表征一个家庭、地区或国家的富裕程度,却不可能通过饥饿减肥减少食品消费来致富。因此,带薪休假可以表征社会进步,却不可能以所谓“强制落实带薪休假”来与“社会进步”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落实带薪休假也只有几十年时间,中国经济总量虽已位居世界第二,人均GDP世界排名却非常靠后,而带薪休假无疑大幅增加了社会总成本,严重超越了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必然“欲速则不达”。
与此同时,在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富裕起来的民众,对外面的世界越来越向往,出游需求越来越旺盛,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背景下,异地就业日益普遍,探亲出行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出游、出行的需求目前遭遇了长假短缺的瓶颈。
国民对长假的需求日益增长,必须得到有效释放,这是毋庸置疑的。带薪休假制度能逐步落实固然好,但在带薪休假制度七年之内恐怕无法“基本落实”的情况下,面对现实,切实缓解长假需求与长假短缺的尖锐冲突,疏通公众出行、出游需求的“堰塞湖”,进一步改革假日制度,增设一两个黄金周长假则可谓当务之急。到了2020年,基本落实了带薪休假制度后,再来取消黄金周也无不可。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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