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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公告称,公司了解到纪律委员会近日对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胡定旭作出一项裁决。 根据公会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的新闻稿,委员会裁定胡定旭未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公会的独立性要求。胡定旭曾参与一家公司的管理及/或与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关联,但同时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该公司自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核数师。胡定旭当时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被视为核数师。委员会裁定胡定旭专业行为不当,公会将向委员会提交有关罚则及费用的呈请。农业银行表示,公司董事会确认,于12月31日,根据董事会知悉的资料,公司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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