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在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方面做出特别安排,“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规定赋予了监管机构要求违法者主动赔偿的权力,解决了监管机构权力法律依据的问题。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认为,主动赔偿在我国资本市场案件中少之又少,强化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的责任,在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同时,也有利于重塑违法者形象。
刘国华指出,主动赔偿的同时,受到侵害的投资者也可以拒绝接受补偿而仍保有诉讼的权利,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案。《意见》中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旦此项机制成形,违法违规行为的解决成本就会降低。
除此之外,《意见》中还明确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同时,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投保局负责人表示,对于违法违规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必须细化从证券发行、公司监管、机构监管到退市各个环节的赔偿责任,并探索建立与责任挂钩的风险补偿或先行赔偿机制。
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认为,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但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又经常处于弱者地位,权益最易受到侵犯,赔偿问题也随之而来,急需制度上的特殊保护,此次《意见》把关注的重点和导向从融资者转向了投资者,这也对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也给日后出台的相关细则埋下了伏笔,定好了调子。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强调,应探索将证券市场投资者定位为证券市场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诉讼,建议补偿投资者时应考虑公众投资者因违法者违法导致的投资“机会损失”,而非仅返还本息及回吐不当利益。同时建议,建立“证券投资者权益赔付基金”,以避免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后或诉讼后因被告无财产可执行而出现“法律白条”。而运用行政和解、责令购回、强制履约、主动补偿与熔断机制,应建立相应的审查认定标准、实施公开听证并修订赔付方案,辅以司法救济为最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