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就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国务院批复有三个明显特点:
1. 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权,可以担任主要、非主要股东,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充分肯定了人力成本的核心作用;
2. 取消了对股东组织形式的限制,不再要求持续经营3个以上会计年度,为各类主体提供了进入基金行业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3. 从消极条件方面提出要求,防止不当主体进入基金行业设立基金公司。邓舸说,证监会将落实国务院文件,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转型,近期证监会将结合前期已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相关规定,发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