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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优先股转普通股是吸引投资者关键所在

加入日期:2013-12-21 10:26:35

  近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后,“36个月后能转为普通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设合格投资人”两个条款被业界和舆论广泛质疑。

  部分投资者认为,优先股锁定三年即可转为普通股,无异于定向增发,一旦优先股大量发行,三年过后,市场将面临很大的解禁压力。

  还有部分质疑的声音认为,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设定500万元的个人投资门槛,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不公平。

  “虽然目前公布的关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相关内容受到投资者质疑,但政策考虑或许更加全面。”中投顾问产业研究部经理郭凡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做出上述判断。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优先股转普通股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在购买优先股时,就会有一个转为普通股的时间设置,如果没有转为普通股的时间设置,那么优先股也就不会吸引部分投资者去购买。

  宋国良称,与可转债类似,如果可转债不能转化,那么可转债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优先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如此,如果优先股不能转为普通股那么优先股的功能将大大缩减。此外,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在投票权的变化方面将对公司治理产生一定的意义。

  “优先股转普通股是一种制度层面的规范。”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任何国家在推出优先股时都有这样的条款,这是制度方面的规范,也是在制度上体现公平性,优先股之所以会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转化为普通股就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对于投资者和舆论质疑最多的“36个月后能转为普通股”,董登新表示:“不能机械性地去看待‘36个月后能转为普通股’,在达到这个时间点后,并非强制转股。或许在将来优先股推行后,对于是否转股将会有更加细致的规范出台,这一点投资者不必过于担忧。”

  针对时间限制,郭凡礼也指出,一方面并不意味着优先股锁定三年期无异于定向增发,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优先股都能够转为普通股。优先股分为可转换和不可转换两类。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公司也可以不发行可转换优先股,这方面企业有完全自主权。另一方面,时间限制可以防范监管套利,较长的转换期限,有助于防范通过优先股发行渠道,转变为变相发行普通股的行为;同时可以保持产品的独立性。

  郭凡礼指出,针对优先股购买资格方面的限制,证监会主要从投资风险方面来考虑。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由于条款设计较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更加灵活,产品更加复杂,相对的市场风险更大。设立一定的“门槛”在整体上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和投资者个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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