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尉氏11月30日电(记者 吴扬)昨日深夜,河南尉氏警方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确认,11月28日19时10分,尉氏县体育中心门口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为尉氏县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李永刚,系驾醉酒驾车。
来自警方的电子邮件称:“事故发生后,尉氏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连夜开展案件侦查工作,迅速调查取证,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于11月29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李永刚依法刑事拘留。经查,李永刚系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下班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豫B95588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车主:王某某,尉氏县居民,属私家车)沿尉氏县城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育中心门口西边时,与步行的尉氏县居民王某某(女,已怀孕7个月)、许某某(男,1岁零4个月,系王某某之子)相撞,造成王、许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永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目前,尉氏县公安局纪委、督察大队已成立调查组同步介入调查,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尉氏县公安局立即作出部署,在全局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严管队伍,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前记者电话采访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董向阳时,董告诉记者肇事者李刚(李永刚)是交警队协警。
发稿前,记者致电尉氏县公安局宣传科靳科长,问交通协管员和协警是否同一含义。靳说,她也不清楚,问问领导再说。
作者:吴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