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加入日期:2013-11-29 7:0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

  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6日(星期一)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不提供网络投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以会议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五)出席对象

  1.本公司股东

  截至20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3时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招商银行”(600036)全体A股股东;

  截至2014年1月6日(星期一)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招商银行”(03968)H股股份持有人(以下简称“H股股东”);

  2.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要获得出席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详情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已于2013年11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网站。

  三、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出席回复时间及方式

  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和H股股东,应于2013年12月24日(星期二)或该日之前,将回复(格式见附件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二)A股股东出席登记事项

  1、A股股东出席登记时间

  本次会议A股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为 2014年1月7日(星期二)至2014年1月10日(星期五)。

  2、A股股东出席登记方式及提交文件要求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出席并参加投票,亦可由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自然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及参加投票,亦可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

  接受委托之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1)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或A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登记方式

  A股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出席会议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实际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则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授权的决议、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身份证,现场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亲自出席会议的A股自然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本人身份证,现场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

  本公司提请各A股股东注意,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或A股自然人股东现场参会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供本公司核验的,本公司将有权拒绝承认其参会或表决资格。

  (2)A股法人股东及A股自然人股东的代理人的出席登记方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A股法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委任表格(格式见附件二)和出席代理人身份证(若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实际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则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A股自然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代表委任表格(格式见附件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除外)。

  本公司提请各A股股东注意,若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在现场参会时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原件供本公司核验的,本公司将有权拒绝承认其参会或表决资格。

  (3)股东代表委任表格签署要求

  股东代表委任表格(格式见附件二)须由A股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A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A股股东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倘A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则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由A股股东亲自签署。倘股东代表委任表格由A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之外的其他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其他代理人签署股东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并且必须经过公证。

  (4)其他事项

  签署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后,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或A股自然人股东仍可凭前述第(1)项所列的全部文件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在会上投票。若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或A股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后又亲自出席会议并亲自在会上投票,则视为其已终止委托,其原代理人所持的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三)H股股东

  1. H股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日期

  为厘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将于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至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出席本次会议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须于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 )下午4时30分或以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凭证,送交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于2014年1月6日(星期一)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将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2.出席登记方式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如果股东为法人,其法人代表或该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其他人士可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该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派该人士的决议副本,办理登记手续。

  3.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投票的H股股东有权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受委托之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H股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股东代表委任表格(格式见附件二)须由H股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H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H股股东法人公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代表委任表格由H股股东之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股东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3)H股股东最迟须于本次会议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或以前将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送达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填妥及交回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后,H股股东仍可凭前述第2条“出席登记方式”所列的文件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于会上投票。若H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后又亲自出席会议并亲自在会上投票,则视为其已终止委托,其原代理人所持的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9楼

  邮政编码:518040

  联 系 人:冯冠南、皮磊

  联系电话:(86 755) 83195832、83195829

  联系传真:(86 755) 83195109

  (二)本次会议预期需时半日。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一:股东出席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附件二: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委任表格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一

  股东出席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本人/吾等(或单位)(注1):

  地址及邮编:

  身份证号码:

  持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股份:

  A股: 股(注2)/H股: 股(注2)

  电话: 传真:

  本人/吾等愿意出席(或委托身份证号码: 代表出席)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在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举行的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特以此书面回复告知贵公司。

  签署:

  日期:

  附注:

  1.请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3.股东可将此回复复印填写后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予本公司。

  4.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所需提供的登记文件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5.凡有权出席及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务请将填妥及签署的回复于2013年12月24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联系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9楼;联系人:冯冠南、皮磊;电话:(86 755) 83195832、83195829;传真:(86 755) 83195109)。未能签署及交回本回复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本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要求的全部登记文件仍可出席本次会议。

  6.法人股东须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委任表格

  
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注1)

  A股/H股(删去不适用者)

  本人/吾等(注2):

  地址及邮编:

  身份证号码:

  持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

  A股: 股(注3)/H股: 股(注3)

  现委任大会主席或(注4):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位于:

  为本人/吾等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30,在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的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决议案表决。如无作出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序号普通决议案

  赞成

  (注5)


  反对

  (注5)


  弃权

  (注5)
1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日期:二零一 年 月 日 签署(注6):

  附注:

  1.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与本股东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并删去不适用者,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请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3.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

  4.倘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股东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认可。

  5.注意:如您欲投票赞成,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如您欲投票反对,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您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投弃权票,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须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如无任何指示,则您之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您在股东代表委任表格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外,您之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本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一家境内法人,则本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若股东为境外公司法人,则本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董事会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7.H股股东的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于大会指定举行开始时间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A股股东的股东代表委任表格的递交方式,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8.如所属股份为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代表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无异;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以该等股份投票。

  9.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届时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倘股东亲自出席大会,其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本代表委任表格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来源证券时报网)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抢钱节,仅限8天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