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31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融资规模不存在重复统计问题。
他表示,作为社会融资规模中的一个统计项,委托贷款没有虚增社会融资规模量。委托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或个人委托银行将资金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二是集团企业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将资金贷给集团内其他法人机构,三是金融机构委托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或个人。第一种和第二种形式的委托贷款应全额计入社会融资规模,第三种形式的委托贷款因为是金融业内部委托,需要扣除。
第二种形式委托贷款的资金可能来源于企业的盈利,也可能来源于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如果来源于集团公司的银行贷款,则从表面上看,集团公司的银行贷款与集团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似乎重复统计,但实际上这两笔资金借贷分别是银行与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借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利率水平,应分别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如果集团公司未通过委托贷款将资金借给子公司,而是将资金存入银行,也同样会派生银行贷款。这一类型的委托贷款实质是集团企业金融化后信贷派生的实现形式,也是金融产品创新和企业融资链延长的自然表现,不应简单视为重复统计。
他表示,如果说第二种类型的委托贷款是“重复统计”,那么这种“重复统计”不是现在才有,而是从来就有;不仅在社会融资规模中有,在其他很多金融指标(如贷款、存款统计)中都有;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例如,甲企业得到A银行100万元贷款后,可以将这10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工资或购买原材料等,也可以只将其中一部分(如50万元)用于日常支付,而将其余部分(即余下的50万元)存入A银行或B银行。A银行或B银行又将这50万元贷给乙企业(这里不考虑存款准备金问题),于是统计结果显示全部贷款为150万元。按照上述“重复统计”的观点,“应该”扣除50万元,全部贷款“只能”是100万元。事实上,这种所谓的“重复”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这种“重复统计”在理论上无需扣除,在实践中也没法扣除,因为根本就无法统计每一笔贷款中这种“重复统计”的数额。委托贷款的情况也一样,无论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是来源于银行贷款,都不存在所谓的“重复统计”问题。
他指出,“重复统计”的说法实际是对金融统计基本原理的误解。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是金融机构与其他部门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一项债权债务,就统计一次,所以委托贷款并不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同样,信托贷款也不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重复统计”的说法也是对货币金融学基本原理的误解。上述所谓“重复统计”实际是信用创造的过程,就像货币创造一样。
他表示,社会融资规模与货币政策主要操作目标(基础货币、利率)相关性密切,且这种相关性强于新增人民币贷款和广义货币M2与主要操作目标之间的相关性。
对2002年以来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表明,社会融资规模与主要经济指标(GDP、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电量、CPI和进出口总额)关系密切。社会融资规模与主要经济指标间均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显著的因果关系和先行性,且这些相关性高于新增人民币贷款和M2与主要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性。社会融资规模与GDP之间存在稳定的长期均衡关系。社会融资规模变动会对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GDP和CPI产生显著影响。
2002年至今,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有效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15.76万亿元,是10年前(2002年)的7.8倍;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与名义GDP的比率为30.4%,比2002年上升13.7个百分点。据最新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接近14万亿元,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