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在2012年年报披露前,上交所昨日正式实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回顾近两年,现金分红备受管理层关注。在2011年12月规范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曾于2012年5月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派发现金股利的最低条件,并督促上市公司出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深交所在2011年年报期间对创业板现金分红提出要求的基础上,在2012半年报通知中将要求扩展到所有深市上市公司。
直指重融资、轻回报顽疾
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天经地义,但同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不够持续、稳定,高分红的公司主要集中在以银行股为代表的少数优质蓝筹股上。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仅347家,占比40%。以南方航空[微博]为例,该公司上市8年来从未分过一分钱,借口是存在未弥补的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但事实上,南方航空除2005年及2008年亏损外,其余年份均为盈利;2003、2004、2007和2010年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2010年年底更是将近32亿元之巨,而且,南方航空一直有着充沛的现金流。在舆论重压之下,直到2011年该公司才首次宣布每10股派2元。
选择高分红公司有章可循
上交所的最新现金分红指引文件,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提供了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鼓励公司用回购等方式回报股东等,呵护投资者的意图彰显无遗。
今后,偏好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可结合公司章程和历史分红情况,回避“铁公鸡”和“吝啬鬼”型公司。当然,上市公司实际是否进行现金分红,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首当其冲的是当年的盈利能力,按惯例亏损公司很少进行现金分红。而未分配利润则体现出上市公司家底的殷实程度,需要结合考虑。现金流是否充沛也是限制因素,如利润仅为账面富贵自然难以大方。此外,所处的行业周期及融资需求,也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
现金分红政策需辩证看
在真正成熟的资本市场,现金分红行为完全是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如股神巴菲特旗下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仅仅在1967年向股东支付了上市后首次也是唯一的一次红利——每股10美分。在巴菲特看来,如果公司有更好的投资方向,就不应分派现金红利,这样做有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同时可以避免投资者拿到红利时的二次征税。笔者认为,当上市公司处于成长期时,投资机会较多,较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并无不妥;步入成熟期后,投资机会减少,成长性降低,实施现金分红更为合理。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的高额现金分红也要警惕。如果公司没有实行固定金额的分红政策,在盈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依然实行超比例分红,尤其是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而且其股份处于限售状态时,应当警惕原始股东借机提前套现。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