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日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这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首个举措。
征求意见稿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同时,要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