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布《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对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
《办法》明确,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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