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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保代遭罚

加入日期:2013-1-4 7:33:11 【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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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记者 忻尚伦

  2013年中国证监会开出的首批行政监管函,指向了两家投行及旗下的4名保荐代表人(简称“保代”)。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由于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够,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恒股份,300340)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光电,3003 46)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编注: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

  证监会负责人说,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上述两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均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作相应的补充披露。证监会决定对科恒股份南大光电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对两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程正茂、唐卫华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保荐机构和保代来讲,IPO项目的保荐费和发行费基本是以募集资金量为基数,再按照比例提取。”一投行人士表示,“一来可以提高IPO募资金额,二来也能更顺利地通过证监会审核。”

  “在这样的监管控制下,我相信2013年IPO项目的市盈率不会重新抬头。”上述投行人士说道。

  这是证监会在近3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向创业板IPO公司再度发出关于保荐信用的警示函。此前,珈伟股份百隆东方因上市后业绩变脸,保荐机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保代被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或“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措施。

  证监会曾在2009年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规定(简称“72条”),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证监会将对保代采取3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材料或撤销保代资格的惩罚措施。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小板公司,但并未涉及创业板公司。“但如果深交所并未对IPO发行人进行公开谴责的话,那并不会对企业有实质性影响。”一市场分析人士说道。

  除了对创业板公司业绩变脸加重处罚之外,对保荐机构和保代的监管范围也在2012年明显扩大。统计可见,2012年共有6个首发项目因违章而致保荐机构和保代吃下18张罚单。其中,对于首发企业业绩变脸惩处最为严厉。

编辑: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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