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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即是印花税纳税时间

加入日期:2013-1-1 7:17:32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陆晓红 廖新林) 近日,远达公司的财务小陈被税务机关的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给懵住了。今年1月份春节前夕,远达公司租了程康公司的一闲置厂房用作仓库,并立刻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程康公司却因受春节长假影响,将合同的签约时间推到了春节以后。同时,双方都因没有其它业务往来,不知不觉都把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事给忘了。在近期的日常税务检查中,两家公司双双被税务机关发现欠缴印花税的问题,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要缴纳相同的滞纳金。远达公司的财务小陈大惑不解,滞纳金不是按签订的合同时间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算起的吗?为何两家公司签约时间不同,滞纳金却是一样呢?

  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合同签订时贴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这表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后签字一方的签约时间为准。因此,远达公司也要按程康公司的签约时间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编辑: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