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明确,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实施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证券公司强化董事、监事履职的流程要求,同时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证券公司高管的薪酬应该与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挂钩。证券公司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实施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如果在延期支付的期限内,发现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公司应止付相应期限内未发放部分。
“需特别说明的是,40%的比例和三年的期限是根据FSB《稳健薪酬原则的执行标准》确定的。”负责人说。
为了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颁布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自2004年1月15日实施以来,在推动证券公司健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治理准则(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较大修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治理作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加强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需要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减少事前审批和业务限制、放大证券公司自主决策空间也要求增强公司自我管理能力,因此,《治理准则(试行)》已不能完善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负责人介绍,为了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治理准则》在维持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仅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删除、修改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并适应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在《治理准则》中对前述规定的部分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二是充分吸收综合治理以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经验,强化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以增强规定的有效性,促使董事、监事有效履职。包括: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和记录方式,强化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报告和披露机制,充实细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等。
三是借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组织、境外监管机构针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采取的改革措施,并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由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实完善对券商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包括要求券商绩效考核与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规定董事、监事薪酬的确定程序,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规定证券公司薪酬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