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日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终于破冰。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员工可以其个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自愿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参与该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同时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暂行办法》规定,购入股票的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用于实施计划的现金薪酬数额不得高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30%。同时,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股票持有时间不低于36个月。
《暂行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约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应委托第三方管理,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约定方式处置。
《暂行办法》强调,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避开公司股票价格的敏感期,全面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采用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方式,由当事人选择,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财产安全,《暂行办法》将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定位为独立的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员工以其个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自愿加入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员工意愿,不能强制摊派。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是强制性的,公司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如何设计其内容,由公司自主决定。
据介绍,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上市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法律障碍。《暂行办法》适用于深沪交易所全部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