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创业板开板三周年的纪念日仅有两个多月,届时,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将全部解禁,创业板也将步入全流通时代。
在此关口,深交所近日出台新规,强化了创业板减持信息披露,比如大股东如果预计未来六个月减持将超过5%,则应在首次出售股份前两个交易日提前公告。
规则全部针对控股股东
“我们8月22日就收到了交易所下发的文件”,一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份文件就是深交所发出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深交所一位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份文件是此前颁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补充,目的在使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减持方面的信息披露更规范,更透明”。
“18号文”共有八条内容,针对对象均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举了多项情形,并要求符合相关情形时,均需在出售股份两个交易日前刊登减持计划公告。
比如第二条规定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而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如果未提前公布减持计划,深交所明确要求“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备忘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引起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热议,即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少于5%的”,也要求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公告。
前述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交易所的出台这条规则目的很简单,就是向市场提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但相反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高,比如已超过60%,那么只要出售比例不超过5%的红线,就不需要公告的。
业绩变脸后减持须提前公告
同样是创业板退市条件之一的“公开谴责”此次也被关联到减持披露的规定上。
“18号文”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的情况一直困扰着创业板,也一直打击着投资者信心,交易所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
“18号文”第五条规定:“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在部分创业板公司看来,这也是一项严格规定,这意味着不仅是定期报告,就连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都纳入考核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