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熔盛重工撕毁与全柴动力(600218)“婚约”风波已经进入第五天,投资者的索赔呐喊也在持续发酵。从一开始股民抱团向证监会投诉,到上百位散户蓄势待发做好索赔准备,证券维权每天都有新进展。昨日,《投资快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张远忠处获悉,其已经在紧锣
密鼓筹备资料,将于近日向熔盛重工提交律师函,继兴业全球基金明确提出索赔后,全柴动力散户维权第一枪也即将打响。
“艰难而正确的决定”害苦投资者
熔盛重工制造了A股市场第一起要约收购爽约事件,损害的不仅仅是相关企业,更令广大中小投资者受伤。
2011年4月26日,熔盛重工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熔盛重工受让全椒县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团100%股权,从而成为全柴集团控股股东,并通过全柴集团间接控制全柴动力44.39%的股权。两天后的4月28日,熔盛重工对全柴动力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书,拟以16.62元/股的价格向全柴动力的流通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55.61%的流通股份,总收购金额为26.19亿元。与此同时,熔盛重工还支付了两份保证金以期合作顺利完成,金额累计高达11.5亿元。
这样的重大利好消息就像一剂强心针,精准的打在投资者心头。然而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后,大家等来的不是合同正式签订的消息,而是一则撤回要约收购申请的噩耗。2012年8月22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已取回申报材料并不再实施要约收购计划。
从最初表示要约收购意向到宣布计划破产的16个月里面,全柴动力的投资者像坐上了过山车。自2012年7月开始,全柴动力股价加速下跌,从14元附近一路跌至上周五收盘时9.02元,短短一个多月,股价跌去了近四成。昨日复牌后,早盘该股直接一字跌停,午后跌停打开,截止收盘,全柴动力报8.71元,跌3.44%。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到如今宣布不再实施要约收购计划,全柴动力的股价缩水近六成。
面对投资者的呼天抢地和资本市场的诸多质疑,熔盛重工总裁陈强昨日回应称:“这是一个艰难而正确的决定。”对公司来说,这样的决定也许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但是对于全柴动力的投资者来说,却不亚于晴天霹雳。
“始作俑者”是否能全身而退?
动辄数十亿元的收购计划,能否轻易的说停就停?熔盛重工缴纳的保证金是否能如同其公告的一般按时收回?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作为“始作俑者”的公司能轻松的全身而退吗?
带着这样的问题,《投资快报》记者采访了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其表示,在商务部、国资委都已经批准的情况下,熔盛重工有义务促使要约收购书生效,无权从证监会撤回。此外,该公司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合同法》配套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法规,张远忠向记者表示:“熔盛重工有义务履行报批手续,让收购合同与要约收购书生效,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投资者索赔可循两条路径
事实上,熔盛重工尚未明确宣布结束要约收购计划前,已经有投资者嗅到了危险的气息,进行了自保行动。早在2012年7月,收购合同迟迟没有结果,已经有来自全国的股民抱团前往证监会进行抗议举报,以期合同能早日明确。在熔盛重工宣布撤回要约收购计划之后,持有全柴动力756万股的兴业全球视野基金第一个站出来表示准备起诉该公司,并委托了专业律师进行相关操作。事件持续发酵数天后,来自全国的上百名小股民也开始集结成队伍,开始散户维权。
对于此次索赔的缘由,最先宣布准备起诉的兴业全球基金认定熔盛重工可能存在“虚假陈述”。
据媒体报道,基于股民的投诉,证监会已经受理并开始介入调查,结果有望在60天之内呈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投资者索赔的前置条件就已经满足,受损的股民和机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张远忠律师表示,届时,凡是2011年4月24日以后买入、2012年8月18日还没有卖出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索赔。
虽然虚假陈述索赔在证券维权史上已经有诸多成功案例,但是由于现在还缺乏证监会行政处罚这一重要前置条件,因此,张远忠律师提出,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的角度提出赔偿,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维权途径。
熔盛重工的要约收购也可看作是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熔盛重工的相关做法显然违背了当初的收购信用承诺。根据《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远忠律师表示,因为缔约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涉及上市公司收购之类的恐怕还是第一例。一旦股民基于缔约过失索赔成功,将成为上市公司维权案件中的经典案例。
律师提醒投资者重视风险提示
虽然此案维权呼声很高,但是索赔的两条途径都不甚乐观,缔约过失责任尚无先例,虚假陈述索赔还需要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果。知名维权律师厉健表示,投资者自身加强自我保护是避免损失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有这样一段话: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厉健律师表示,对于此次要约收购的重大不确定性,在最初公告中,已有明确提示,但遗憾的是,很多中小投资者都忽略了这点。对于这类收购重组题材的股票,在投资之前,务必仔细研读公司公告。不要轻信小道消息,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