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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资者参与浙交所交易须过测试关

加入日期:2012-8-16 21:12:18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中心认定的机构者,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

  据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包括,公司挂牌前得自然人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或者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2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不过,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暂行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若自然人股东不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2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条件时,这类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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