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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高管薪酬不得脱离国情

加入日期:2012-7-25 6:32:01

  保险企业高管不能想发多高薪酬,就发多高薪酬了。近日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高管薪酬延期支付至少3年,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绩效薪酬最高为基本薪酬3倍。

  对高管人员薪酬过高的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风险提示。这意味着对于公众颇有看法的金融高管天价高薪现象,保监会开始限制了。

  另外,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已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保监会向媒体表示,金融风险一般具有滞后性,因此,相关国际准则把延期支付作为薪酬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指引》关于延期支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象定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二是将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四是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值。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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