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下午,国内三大商品交易所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通知,以下为交易所通知全文:
大商所:
关于发布施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137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加有效的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不再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二)下列情形不再作为异常交易: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情形;
(三)修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将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
(四)修改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原认定标准中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分别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
现将相关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该修正案自2012年7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