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的技术和物质条件大为改善,但交通运输业仍然存在明显的短板。“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抓住时机,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框架体系建设。
意义
完善交通运输业法律保障的需要。交通运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有机体,交通运输行为既包括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的行为,也包括交通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旅客、承运人等的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要靠法律来规范和协调。目前,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地方两级立法,是按照不同交通运输方式分类构建的。国家层面包括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海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落实这些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层面法规主要涉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适应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需要加紧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框架体系。
保障交通运输业协调有序发展的需要。现代交通运输业是基础产业,也是服务业,通过立法建立责、权、利界限清晰的行政管理体系,实现交通运输方式向综合发展转变,对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独立管理、条块分割管理的格局尚未改变,这对建设高效综合的交通运输体系不利。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铁路、公路、民航等不同运输方式的交通枢纽建设和规划自成体系。规范交通运输工作,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法规范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行为,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完善。
促进交通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交通运输需求随着经济发展急剧扩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衔接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来自能源、资金、土地和环境等方面的压力日增。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运输业在投资、土地、能源、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要求更显急迫。例如,2010年我国社会物流总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8%,运输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9%,而发达国家的这两个比重分别为10%和6%左右。优化资源配置,必然需要通过强制性规范推动交通运输业走集约发展、协调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举措
制定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是协调不同运输领域法律规范的上位基本法,它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建立合理的交通运输管理机制;协调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管道等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联运合作,解决对交通运输的巨大需求与其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规范交通网络基础设施和组织运营的规划引导,推进信息化网络管理和服务、技术标准化建设;打破交通枢纽建设的体制障碍和行业垄断,形成衔接国际、配置优化的交通基础网络系统;协调交通运输发展与土地、能源等供给紧张的问题;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促进解决日益增长的城市人口和机动车的交通需求问题,促进解决城市与城郊、城际交通衔接不畅问题,促进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资金筹措以及管理养护等领域的问题。
推进交通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推进交通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协调交通运输领域不同行为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保障。推进交通管理体制一体化,需要设置统一的中央行政管理协调机构。应通过改革,合并交通运输管理职能,在大部制统一部门的领导下,规范各交通管理部门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职责、地位、权限、行业管理权,确定交通运输规划、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经营、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标准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调控手段,明确统一的运输运营标准及规则,加大交通运输市场开放力度,推进统一的交通运输市场的形成,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整体优势。
贯彻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贯彻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制定促进环境友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法律措施。在综合交通促进法中体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其他交通运输规划、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中赋予这一理念特定的约束力。同时,在交通运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中加强对需求的选择性引导,优先发展资源占用少、低能耗、低污染的运输方式。在循环经济立法中限制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型交通发展模式。在交通运输立法规划中推动运输网络规模化发展。在区域开发和产业布局的法律规范中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协同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作用,实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效、优化、集约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作者: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