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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未定 ST东盛股民索赔案待判决

加入日期:2012-6-19 5:40:59

  证券时报记者 练生亮

  6月18日,在诉讼时效届满月余之后,去年一度试验性开庭的ST东盛(600771)虚假陈述案重新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当日开庭审理的案件涉及股数14.5万股,涉及金额56.58万元(含2010年10月26日己初次开庭的袁某二案)。而由其他律师代理的同类案 件亦将于6月下旬至7月上旬分别开庭审理。

  本次开庭审理的ST东盛虚假陈述案原告为施某等6位中小股民,3位被告则来自ST东盛、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其中ST东盛为第一被告,东盛集团和东盛药业分别为第二、第三被告。庭审当日,上述原告及被告均未到庭,均委托各自的代理律师代为诉讼。

  庭审过程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上述6名中小股民的代理律师,现场向法官陈述了各位股民的具体索赔金额及索赔金额的构成等。尽管被告的代理律师当场表示对由损失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等组成的索赔金额结构没有异议,但却对于某个案的具体赔偿金额表示不完全认同。

  之所以造成这种分歧,是由于原被告双方针对案件的揭露日确定未能取得共识,而这也成为庭审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2006年10月31日,ST东盛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对银行借款、大股东占用资金等违规事项进行披露,原告据此认为2006年10月31日应为本案的揭露日。而被告则认为应以财务打假人士申草在和讯网上发表的关于东盛科技财务造假文章的发表日为揭露日,即2006年7月14日。为此,原、被告的代理律师还在庭上围绕《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未将“网络媒体”明确列示为信息披露媒体,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虽然原告主张的揭露日对本案诉讼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被告认为一旦本案的揭露日就此划定,将会对后续案件的相关赔偿带来较大影响,因此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未轻易让步。

  此外,庭审当日原告明确将东盛集团和东盛药业分列为第二、第三被告,并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理律师对此明确表示异议,这也成了本案开庭审理中双方第二大争议。

  原告认为第二、第三被告由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造成了对投资者的损害。但被告则认为,本案中第二、第三被告并未操纵第一被告进行虚假陈述,且其自身也并未有虚假陈述的行为,因此第二、第三被告可免担连带责任。双方的分歧在于对“操纵”的不同理解,即“操纵”,是仅限于控股股东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行为,抑或包含操纵股价,以及操纵财务等相关行为。宋一欣律师当庭表示,期望司法解释能尽快对此明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并未就系统性风险问题提供任何证据,这与此前类似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原被告双方往往纠缠于系统性风险的确定有明显不同。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未达成任何和解。面对法庭的和解鼓励,被告代理律师虽然当场表示仍需向被告征询意见,但也希望与原告保持接触,ST东盛中的维权股民想要品尝维权胜果,仍需耐心等待。

  作者:练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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