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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加入日期:2012-6-19 5:07:32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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