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 (三)跟踪指数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