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证监会昨天通报了四起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照理说,证监会隔段时间就会发布一些案件,这本不足为奇。不过,昨天的发布,却因为一个叫“李黎明”的人而吊足了大家的胃口。
李黎明曾是招商证券保荐团队的负责人,2011年他从招商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的位置上跳槽到了齐鲁证券任总裁助理。
证监会究竟发现李黎明的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呢?
片花:证监会对于李黎明的立案调查始于今年的1月10号。从调查结果看,李黎明重要的一项违法违规行为是涉嫌职务侵占。证监会掌握的证据称,2008年到2011年,李黎明在负责深圳“漫步者”等多家证券发行项目的过程中,以其他公司名义,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侵占招商证券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而这些所谓公司“其他公司”都是他本人实际控制的。
他的第二项罪是涉嫌内幕交易。2011年3月初,李黎明作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在价格敏感期交易股票,非法获利9万元。另外,他还在担任江西西林科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出资30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5%的股权,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如何看待这样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李黎明的落网又反映出我国证券业内哪些问题呢?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李黎明案是一个典型的保荐业务中的违法违规案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用“证券业内的害群之马”来形容李黎明,虽然他在外面有自己的公司这并不违法,但作为保荐代表人和较高层次的投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骗招商证券的钱就是“情节恶劣”。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允许从事这种工商企业的投资行为,但是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他属于市场人士,他从事一些投资行为,这应该不属于禁止的。问题出在他所投资的公司实际就是他本人控制的公司,他用他控制的公司借用、在这里面的虚构业务,这部分收入本来应该是承销收入,本来都该属招商证券所有,他从里面分了一杯羹。
从涉嫌违法的定性上看,职务侵占的确是李黎明最大的罪过,不过此前媒体关注更多的,是他突击入股西林科股份。当然,这其实是连在一起的,没有侵占又哪里来的钱突击入股呢?我们且先不说,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认为,在近年来券商直投业务中PE腐败的大背景下,李黎明的浮出水面并不奇怪。
水皮:最近几年,券商直投这种业务的引入,PE过程中间的腐败也是一个新现象。作为从业人员或当事人,在这种背景下卷入里面非常正常,他现在表现出来的很多突击入股也好,违规购买保荐的上市公司股份也好,都是PE腐败大背景下的一种表现。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像老鼠仓这样的利益输送,证监会也一直在打击,但是总有人以身试法,我觉得还是跟处罚力度有限有很大的关系。
PE腐败是最近几年才从国外“进口”的新词汇,简单来说,一些并不是风险投资的人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了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当然在本案中,证监会表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李黎明是“PE腐败”。
不过,作为一种新的证券违法行为,PE腐败可能比内幕交易,更加让证券执法人员头疼。那么,打击证券违法究竟难在哪里?有没有对付它的利器呢?
李黎明案的披露可以说是开了先河的,因为本案目前只是移交公安,而公安甚至还没有对李黎明本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像这样的案子证监会总要等到完全水落石出后才会公开。不过,早公开能做到,快查处却是有难度的。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隐蔽,执法人员的查案时间很难保证。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现在用自己的名义,甚至直系、旁系亲属的名义都开始了,资金划转的渠道从原来查一道两道,现在我们最多的案件已经查到七道,不停地转,你必须一直追,花费大量的精力从银行追。追一道资金我们要的时间差不多十五天左右,银行才会把这笔划转的资金,从哪划来的告诉我们,完了这道我们再往上追,又得花这么长时间。我们的稽查资源现在来说,整个稽查系统都是属于满负荷,超负荷运转的状态。
另一方面,对于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社会上也一直是呼声高涨。但该负责人表示,难点就在于刑事立案标准较高,证监会苦于手段有限,想要移交、查实一个案件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只能希望即将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将来修改的证券法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有一个要点,就是主观故意,通常我们把案件移送公安以后,其他的外围证据必须我们全部取到,公安部门更多的是在口供上做进一步的讯问。因为我们的调查人员并没有公安相应的技侦手段,很多内幕交易也好,操纵市场也好,老鼠仓行为也好,电子证据能够调取到的,通常比如说通讯技术,他只是说有个通话,但是你要从口供上能够要突破,截止到目前为止,谁碰到这种情况都会否认。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认为,要想这类违法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提高民事诉讼的积极性非常关键,但这需要法律机制予以配合。(记者柴华 肖源)
作者:柴华 肖源 (来源:中国广播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