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发展)于1999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600149,曾用简称为:ST建通、邢台轧辊、华夏建通、S华夏通。
六大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
中国证监会2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夏建通存在着多项虚假陈述行
为:一、2003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03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二、2003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建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三、2003年12月临时信息、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西安通信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四、2003年至2005年,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五、2007年中期报告提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25万元;六、子公司北京华夏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华夏建通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1715.81万元。
过万股民有条件索赔
随后,证监会对上述行为做出了相关处罚。而受损股民的索赔行动,也由此展开。资料显示,2008年5月,廊坊发展流通股为26335.4万股,股东人数为4万左右。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根据股价落差及流通股数推算,估计有权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可能过万,股民受损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
然而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害怕诉讼花费太多财力、物力,大部分的股民都选择“自认倒霉”。甚至对提起民事索赔“闻所未闻”,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进行挽回。
事实上,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一共有六十余家上市公司被列为民事被告,起诉股民超过一万,通过各种形式,成功拿回超过十亿的损失,通过现金或者股价获得赔偿的股民占最初起诉的80%。他们所付出的行动,是值得的。
维权法律细节:
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廊坊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3年2月18日。
廊坊发展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5月21日,即公告被立案调查之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3年2月18日至2008年5月2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5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
由于从2008年5月21日起算,截至2008年7月1日,华夏建通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08年7月1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5.65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03年2月18日至2008年5月2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08年5月21日至2008年7月1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在2008年7月1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5.65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即如果在2003年2月18日至2008年5月21日以9.65元买入10000股,如在2008年5月21日至2008年7月1日以6.65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如在2008年7月1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4万元。
所以,投资者只要在2003年2月18日至2008年5月2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5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如何?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廊坊发展应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11年1月12日,华夏建通发布《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称该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46号,所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1月12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