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09年7月,证监会对河南东方银星(600753)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股票价格异常波动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谭压西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东方银星”,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监会于2010年6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2009年6月下旬,东方银星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集团)开始与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有色)委托的广西(中国—东盟)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投)筹划东方银星控股股权变更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09年6月29日,银星集团与广西矿投在银星集团债权人重庆市总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会担保)的会议室进行重组谈判。经过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与股份转让的意向书》,拟由广西矿投受让银星集团持有的东方银星股份2500万股,并协助东方银星剥离现有全部非货币资产,同时由广西有色控股的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全体股东以其持有华锡集团的全部股份注入东方银星,使上市公司取得华锡集团的全部资产,成为一家以矿业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上述谈判会议地点由商会担保总经理谭压西提供和安排。2009年7月1日,东方银星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股票于当日开始停牌。2009年6月29日,谭压西及其亲属控制的“商会担保”等4个账户,动用资金1258.86万元,合计买入东方银星股票1,534,468股。
谭压西等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0年6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其知晓内幕信息的事实予以否认。此外,由于重组双方在沟通资产重组意向、确定谈判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时均是采用电话联系方式进行,且重组谈判在2009年6月29日一次完成,除双方签署的资产重组及股份转让意向书外,此次重组的前期筹划阶段没有形成其他书面文件和电子资料,客观上给案件调查带来了一定困难。证监会调查人员在查实嫌疑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多方求证,最终查明了谭压西等人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案中,谭压西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债权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有身份和安排提供重组谈判会议场所的机会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本应保守秘密,戒绝交易,却通过其本人和亲属控制的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违背了重组双方的信赖义务,恶意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使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有违市场公平原则。该负责人强调,目前,内幕交易的主体日趋多元化,不论任何主体,但凡知悉、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一经发现,证监会均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任何获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