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国税总局就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咨询热点作出解答。职工出差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如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免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通讯费补贴,卢云补充道,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