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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间融资机构首获“通行证”

加入日期:2012-3-24 1:31:42

  ⊙记者 陈俊岭 ○编辑 杨刚

  在中央政府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大开“政策之门”时,山东省近日也为当地民间融资机构颁发了“通行证”。

  记者23日从山东省金融办获悉,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据了解,《意见》将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

  此外,《意见》还为民间融资设定了三条“红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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