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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加入日期:2012-3-19 22:00:28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3月20日零时起,每吨均提高6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正常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
非配送制,元/吨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
100809976103807.80
93号汽油
1070310593110038.33
97号汽油
1132611209116268.87
98号汽油
   9.42
0号柴油
9300920496008.31
-10号柴油
98769774101768.81
-20号柴油
1035610249106569.23
-35号柴油
1074010630110409.56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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