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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职业中毒事故的通报

加入日期:2012-3-19 21:39:3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两起职业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9月28日以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先后发生多例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截至2012年2月27日,此次事故先后造成39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涉及39家制鞋、箱包制造及皮革加工企业,其中34家为无牌无证小作坊。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违法使用含有1,2-二氯乙烷(含量最高达58.99%)等有毒成分的劣质胶水,没有设置任何通风排毒设施,尤其在天气较冷的情况下,关闭了作业场所门窗,且没有采取其他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导致作业场所1,2-二氯乙烷浓度严重超标。中毒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有关方面立即行动,迅速组织开展了1,2-二氯乙烷等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无证照经营小作坊全面清理整治、胶粘剂生产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等工作。目前,已抓获工厂负责人、劣质胶水供应和制造商等违法嫌疑人35人,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

  2012年2月16日下午18时,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白银乐富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公司为一家庭作坊式企业,法定代表人达朝荣。通过对生产现场主要设备、工艺布局和现场遗留的产品和原料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这起事故是生产25号黑药时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目前,调查取证工作还在进行。据事故调查组初步分析,该企业生产装置长期闲置,原装置配套的冷却、自动加料、抽真空设备(正常工艺条件是反应釜内为微负压)均被拆除,无任何温度、压力、液面、控制、紧急切断等措施,业主私自从抽真空口接一塑料管至一容量250千克的碱液桶(直径约50厘米,高约100厘米),意图使反应釜内积聚的硫化氢靠自压自行排出。由于无硫化氢抽出设备,釜内原料反应后产生的硫化氢积聚,反应釜内压力升高,在操作人员打开进料口阀门准备再次加料时,釜内硫化氢气体瞬间大量溢出,致使在反应釜操作平台上进行操作的3人中毒死亡。

  上述两起中毒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者生命健康,职业病危害预防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劳动者安全健康意识和防范能力差;一些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还比较突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从上述中毒事故和以往发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严防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全面排查职业性中毒隐患

  各地区要把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常抓不懈。要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在制鞋、箱包制造及皮革加工等使用“胶粘剂”和易发生职业中毒的行业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范,严防中毒事故发生。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易发生职业中毒的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和要求,查找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加大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强化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重点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是否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作业场所是否配备通风、排毒等防护设施,通风排毒效果是否良好;是否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是否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浓度是否超标;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是否知道所接触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预防措施,是否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各类非法生产加工企业和家庭作坊要坚决打击,依法取缔;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

  各地区要大力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宣传贯彻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为契机,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结合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职业健康意识,增强其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对企业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了解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危害后果,了解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沟通机制

  各地区要参照国家层面建立职业病防治部际联席会议的做法,建立由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建立完善职业病信息的快速共享机制,有关单位收到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要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发病情况的前瞻性、预测性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控,避免对劳动者造成更大伤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区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查处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举一反三,着力用职业病危害事故教训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针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促进全国职业健康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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