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20位小投资者要与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清算旧账了。此次被起诉的上市公司是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71)。
信息披露违规被重罚
2010年5月8日,ST东盛公告称,因虚假陈述遭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在证监会送达给ST东盛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证监会查明的违法事实跨越2002年至2008年4月,涉及多项内容。因此,证监会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郭家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0万元是现行《证券法》对单位虚假陈述行为的最高额处罚,30万元是《证券法》对有责高管的最高额处罚,对ST东盛的处罚顶格作出,可见ST东盛信息披露违规的严重性。”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
诉讼时效截止2012年5月8日
许峰律师还透露,近日有来自广州、深圳、上海等地的20位投资者委托其将ST东盛、东盛集团、东盛药业以及ST东盛两任董事长郭家学与张斌起诉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20位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总计约300万元。
“此次提起索赔的20位投资者主要是在2006年4月到10月之间以10元左右价格买入ST东盛股票,后于2006年11月以6元左右价格卖出而造成损失,目前已经提交法院的起诉标的约为300万元,后续还在继续组织材料提交法院。”许峰律师告诉记者,管辖该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目前已经收下相关起诉材料,并已与投资者代理律师进行沟通,近期将会正式受理该案。
据记者了解,在ST东盛被证监会处罚后,先后已有40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总标的约为500万元。除了已经前往法院起诉的投资者,还有十余位投资者正在筹备起诉中。在之前部分案件开庭结束后,法院已将相关案件裁定中止审理。业内律师预计法院将于2012年5月8日诉讼时效届满后恢复审理相关案件并给出一个相对统一的解决方案。
《投资快报》也提醒投资者,投资者索赔需要在诉讼时效2012年5月8日届满前提起,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失去索赔机会。
适格投资者买入时间分两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ST东盛被证监会处罚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存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对于此次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许峰律师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时间段买卖ST东盛股票的投资者:一是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东盛科技股票且在2006年10月31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东盛科技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二是在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5月9日之间买入东盛科技股票且在2008年5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东盛科技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
2006年10月31日,ST东盛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对银行借款、大股东占用资金等违规事项进行披露。而据许峰律师称,在2010年ST东盛相关案件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2006年10月31日构成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的揭露日没有任何争议,而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他信息,可确定ST东盛首次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为2003年4月15日,故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ST东盛股票,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盛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而且根据之前开庭的相关信息,该时间段买卖ST东盛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获赔可能性较大。
“ST东盛在2006年10月之后又发生了其他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已经被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确认,直至2008年5月相关虚假陈述行为才被揭露出来,所以,在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5月9日期间买入ST东盛股票,在2008年5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东盛股票投资者也可以提起此次索赔。”许峰律师认为,“ST东盛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分为两段,这也是在2010年开庭时双方认可的问题,目前原被告双方对于第二段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揭露日存在一定争议,但对ST东盛确实存在两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并无争议。ST东盛的信息披露违规从2003年至2008年4月一直在发生,这也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写明的。”
系统风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投资快报》记者从其他渠道获知,首次开庭时被告的答辩认为,虽然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确实存在两段时间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但被告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08年5月1日,即相关信息在某论坛发表之日,而投资者方面律师则认为论坛的帖子不能成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称的“媒体”,故认为应该以2008年5月9日作为揭露日,该日某报纸报道财务专家夏草发表揭露ST东盛造假的文章,从而对ST东盛虚假陈述构成揭露。
另据悉,在早前ST东盛方面还认为投资者部分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对此许峰评论称,“揭露日上的差异对投资者的起诉并没有实质性影响,而在系统风险方面,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我们原告代理律师方面认为被告关于系统风险的抗辩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也有其他证券维权律师认为,“ST东盛的律师提出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的并不奇怪,这几乎是所有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在该类案件中的答辩思路,虽然被告在举证方面确实困难,目前也仅能提供一些大盘下跌等资料,但这对于法院在庭审后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