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号角
ST建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受损股民征集中
发自《投资快报》 记者 余以墨
*ST建通,即“华夏建通”,公司全称是“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曾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知名财务专家夏草列为《沪市2007年报涉嫌报表粉饰十大公司》。后经
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认定该公司财务作假属实,并由此向华夏建通开出罚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被行政部门处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索赔。
近日,《投资快报》记者获悉,已有受损股民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索赔,代理律师臧小丽提醒大家,*ST建通虚假陈述案件起诉时效不足一年,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
多次年报作假被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201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显示:华夏建通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2003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03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二、2003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建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三、2003年12月临时信息、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西安通信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四、2003年至2005年,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五、2007年中期报告提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25万元;六、子公司北京华夏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华夏建通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1715.81万元。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对华夏建通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方林、尚智勇等11名负有责任的高管给予警告。而公司最主要的责任人——原董事长何强则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呼吁抱团起诉
*ST建通违法历时5年,违规金额上亿元,换来的只是一张30万元的罚单。单靠行政罚单不足以威慑造假者,更不能弥补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据此次索赔股民的代理律师臧小丽介绍,她已代理某投资者启动了向*ST建通的司法索赔程序(股票代码600149)。负责受理此案的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臧小丽律师介绍说,之所以选择在石家庄起诉*ST建通,是因为这家上市公司注册地刚刚由北京迁往河北廊坊。而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ST建通案的管辖法院就是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据悉,这是首个在石家庄中院立案的华夏建通股民索赔案,这位来自海南的投资者要求*ST建通赔偿的数额是33531元。
结合以往案件,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维权案件往往起诉者众多,预计今后还将有不少投资者加入*ST建通的索赔队伍。《投资快报》记者也在以往的报道中介绍,此类案件,“团结力量大”,如果受损股民拧成一股绳抱团索赔,不管从诉讼成本还是社会效应来说,都更有利。
向*ST建通索赔的维权细节
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证券,并且在揭露日以后卖出发生亏损或一直持有的投资者均符合索赔条件。就*ST建通案来说,最有希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在2003年2月18日及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华夏建通,并且在2008年5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二、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买卖*ST建通 (600149)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三、公司更名不影响索赔
*ST建通最近公告显示,公司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议案现在已被公司董事会通过,将在2012年3月8日的股东大会上提交表决。
不过据臧小丽律师介绍,公司更名并不影响索赔。企业名称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权利义务上的转移,更名以后的公司仍需承担原来企业应担的法律责任。
四、诉讼时效不足半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华夏建通是在2011年1月12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起诉有效期是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
如此算来,现在离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不足一年。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为此,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
发自《投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