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多的东盛科技股民诉讼案终于等来结案的日子。原告代理律师一致认为,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股民的胜利,当然也离不开法院方面的努力。
昨日晚间,东盛科技发布公司关于股民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称王琴霞等148名小股东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虚假陈述请求民事赔偿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已获得全部结案。截至2012年12月7日,公司与这148名原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琴霞等148名股民共支付1295.84万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若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仍不能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该公告还提示,公司虚假陈述案仍有一件因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途中,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公司对此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今年6月18日,在诉讼时效届满月余之后,去年一度试验性开庭的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案重新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7月26日,随着最后一位股民原告徐金元的起诉完成庭审,该案的二度开庭审理阶段也宣告结束。在随后的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院和被告代理律师等多方积极调解,该案终于在庭审结束近5个月后获得结案。
本案中,关于东盛科技第二次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一度成为原被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由于ST东盛(600771)在第一次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不久,又进行了第二次虚假陈述,因而产生了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陈假述揭露日。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关两个揭露日的成功判例可借鉴,这也给该案的审理进度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本案中代理60位原告实行诉讼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就此向记者表示,东盛科技虚假陈述案针对两个揭露日的成功处理,无疑为今后的类似民事诉讼带来积极的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中148名原告最终均获得赔偿的结果,也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获悉东盛科技发布的结案公告后,本案的另一位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股民的胜利。当然,这也是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积极合作,依法取得的利益相对平衡。宋一欣律师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他认为法院方面为股民尽了最大努力,这是两年多来处理得最好的民事赔偿案件。
另一位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亦表示,可以接受该案的处理结果。在得知东盛科技发布的结案公告后,他已经及时地跟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沟通。许律师代理64位原告,是这个案子的重头原告代表律师之一。他认为,该案走了整整两年多,过程不容易,但法院一方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均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才有了现在的结果,这也应当对各地法院形成积极借鉴。同时,许律师还认为,调解完成之后还有执行的问题,目前该案的重点已经转移至执行方面,执行能否到位则成为了股民原告关注得更多的问题。
对于该案的结案,知名维权人士徐财源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上市公司诚信缺失问题亟待解决。但由于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切实有效地保护,这次ST东盛股民的成功维权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