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西安巿中院就148名小股东起诉东盛科技公司虚假陈述案召开新闻发布会。经市中院依法公开审理并积极主持调解,该案已全部调解结案,截至12月7日,东盛科技公司先后与148名原告协商达成共计1295.84万元的赔偿协议。
东盛科技涉嫌虚假陈述
股民诉求补偿损失
2010年4月13日,因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因虚假陈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告王林(化名)等148名小股东认为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在投资东盛科技股票中遭受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市中院民四庭庭长姚建军说:“由于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造成了股民的损失,股民有权利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确定股民所受损失
本案中,东盛科技在第一次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不久,又进行了第二次虚假陈述,因而产生了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而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股民受到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因此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为本案的关键。
所谓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就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发布了对外担保补充公告。2007年11月13日,申草在新浪财经发表文章《东盛科技造假近似无知》,认为在东盛科技清欠过程中,现金清偿及以资抵债都涉嫌注水或造假,公司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仍有巨额的财务窟窿。虽然2007年11月13日的虚假陈述揭露是在网络上发布的,但经过西安市中院的多方调解,最终确定它为第二个虚假陈述揭露日。姚建军庭长介绍说:“本案的成功结案,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素材,为稳妥审理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行政处罚决定日起
两年诉讼有效
本案中,201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进行起诉,必须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审判长周向红介绍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从2010年9月到2012年5月,西安市中院陆续审理了这148起案件。“超过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后,义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虽然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将发生障碍,等于说股民虽然拥有诉讼权,但已经没有了胜诉权,因此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周向红审判长解释道。
据悉,该系列案在调解结案的同时,1295.84万元的调解案款已经全部落实,鉴于执行程序的要求,原告正陆续向巿中院申请执行,执行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记者 陈新 冯晓瑞 张奂雅)
作者:陈新 冯晓瑞 张奂雅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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