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兴业全球基金(下称兴全基金)状告熔盛重工爽约收购全柴动力(600218)的“虚假陈述”案昨日正式开庭。此次开庭主要围绕5个问题,双方除“缔约失效”达成共识外,其余均无法一致,双方也均拒绝庭外和解,法院将择日宣判。对于该案件,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参照之前大成基金状告银广夏案例,兴全基金或难胜诉。
昨日庭审暂无结果
在香港上市的熔盛重工子公司江苏熔盛意欲中止收购全柴集团一事,致使全柴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全柴动力股价短时间内暴跌40%以上,公司市值蒸发一度超10亿元,这让原本扎堆其中准备套利的机构投资者,只剩下“套”,而没有“利”。
今年9月,兴全基金决定在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通中院)正式起诉熔盛重工,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兴全基金持续投资200万股全柴动力所造成的1637.02万元损失。
昨日开庭主要围绕5个争议:第一,要约收购合同是否生效;第二,熔盛重工方面是否存在“缔约过失”;第三,在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的过程中,近一年没有向证监会提交材料,对投资者是否有刻意隐瞒;第四,熔盛重工在此次收购全柴动力的过程,和兴全基金的损失,有无法律因果关系;第五,如果熔盛重工和兴全基金的投资损失之间有法律因果关系,基金投资损失的范围、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原告被告双方能够在法理方面达成一致:按照《合同法》,熔盛重工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并未正式生效。而其余四点,双方皆各执一词。
在庭审期间,被告方熔盛重工反驳称,双方并未发生“缔约”关系,且兴全基金在此期间有6000多笔买进卖出全柴动力的交易,在全柴动力公告获得国资委、商务部批复后反倒大量卖出,因此其持有全柴动力的目的乃是市场交易,而非与熔盛重工做交易,兴全基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前,原告兴全基金和被告熔盛重工均拒绝了庭外和解。
兴全基金方面律师表示:“不接受庭外和解的结果在意料之中,因为此次案件具有象征、标志性意义,兴全基金并非唯一投资者。总体而言,感觉胜诉概率比较大。”
兴全基金或难胜诉
虽然兴全基金对于起诉信心满满,不过业内人士对于起诉的实际效果持保留态度。以此前大成基金与ST银广夏的虚假陈述证券纠纷案为例,大成基金于2007年2月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银广夏赔偿其损失合计2.46亿元。然而,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不予支持。
按照《合同法》第42条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以及规定,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合同订立的双方,也就是说,是兴全基金的持有人和熔盛重工之间的纠纷。“从法律上来讲,基金公司在此案中不是当事人,没有做原告的资格。”有律师界人士如是分析。
权威人士认为,此事暴露了国内公募基金在法律层面上“财团法人”地位的缺失。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不过,中国没有“财团法人”概念,因而基金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存在障碍。兴全基金一案正是如此。
兴全基金亏损6000万
全柴动力发布的三季度报告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20.58亿元,净利润2047.78万元,同比下降54.65%。其中第三季度净利润503.49万元,同比增长43.92%。
公告中,全柴动力极其严谨认真地对17项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况和原因逐一做了详细说明。不过对于深陷收购停滞旋涡,致使公司市值蒸发超十亿之事的进展却只字未提。显然对于他们来说,机构入“套”,不过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具体来看,公司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持股从上半年末的756.37万股减少到三季度末的378.15万股,降幅为50%,股东座次已跌至第三;与此同时,兴全基金旗下的“兴业-白新亮特定资管”减持了20万股;原持股200万股的第十大股东兴全趋势投资从前十大中消失,按最新的股东榜上榜“门槛”72万股计算,其至少减持了近130万股。据代理兴全基金起诉熔盛重工律师黄晨此前对媒体透露,早在8月27日,兴全趋势基金已全面清仓全柴动力。
就上述两只基金情况看,期间有不少波段操作动作。数据显示,2011年第二季度买入1000万股,第三季度卖掉550万股;第四季度买入117万股,2012年第一季度买入175万股,第二季度买入110万股,第三季度卖出378万股。
综合上述波段操作,兴全全球视野和兴全趋势两只基金,总体在全柴动力上亏损约为6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