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600352)11月2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11月23日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初裁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 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30.1%-40.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司公告称,因公司持股99%股权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间苯二酚生产企业,此次商务部初裁决定的结果及实施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预计对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在短期内国内间苯二酚供给结构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