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8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批复及协议规定,擅自更改试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试点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五)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一)对评定为优秀的试点区域,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对评定为良好的试点区域,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按照序时进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评定为一般的试点,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酌情减少资金支持;
(四)对评定为较差的试点,下年度不予安排资金;
(五)对连续两年评定为较差的试点区域,取消试点资格,必要的追回已拨付试点资金。
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总体绩效评价等级,分别采取奖励、减少或扣回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价试点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评分标准
2、××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季度报表
(来源: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 工商总局) (来源:财政部网站)